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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03 10:57:19 来源:北京交通大学科研院 作者:管理员 2421

  第一条  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为规范对专项基金的管理,依据《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基金,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在詹天佑基金会设立的专项科技奖励基金。专项基金根据基金会的宗旨和任务,在本单位或系统内开展科技奖励和科技资助活动,以促进科技进步和人才成长。

  第三条  专项基金设立的条件:

  (一)设立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奖詹天佑专项基金奖。

  (二)创始资金数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具有符合基金会章程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四)专项基金名称统一为《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基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设立的程序:

  (一)设立专项基金要由申请单位提报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专项基金设立申请表、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名单和专项基金奖奖励办法。

  (二)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报基金会理事长审定后发文批复。

  第五条  詹天佑专项基金奖的设立:

  (一)专项基金奖是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奖的组成部分,每两年评选一次。

  (二)专项基金奖奖励在部门或者系统中专业技术水平突出的科技人员。

  (三)专项基金奖的奖励条件、奖项和名额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制定,报基金会备案。获奖者人员名单报基金会理事会认定,并由基金会统一颁发证书和奖章。

  (四)专项基金奖名称统一为《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奖XXX专项基金奖》。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统一使用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集中管理,负责保值和增值。

  第七条  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基金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科技奖励和各项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科技活动。基金会对上述活动给予资助。

  第八条  资助实施原则:

  (一)专项基金单位作为奖励或科技活动组织实施方提出资助申请,不可作为资助项目的最终受益人。

  (二)申请项目必须为真实的公益项目,申请资助的项目,经基金会审批后组织实施。项目及资金要接受有关方面的审计。

  (三)基金会优先资助专项基金的公益活动项目。

  (四)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资助额度相对固定,原则上每年不低于创始资金的3%

  第九条  专项基金创始资金原则不动用,特殊情况由捐资人和基金会协商确定。

  第十条  专项基金撤消,应有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由原申请单位提出报告,报基金会秘书处审议,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办理撤消手续。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专项基金将被取消:

  借基金会或专项基金名义开展不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任务的活动;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违法行为;创始资金严重不足;不能正常开展科技奖励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秘书处。